1、简述法律对于实现主体自由所具有的意义 第一、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自由的实现所需要的各种现实条件。 第二、法律为自由的实现排除主体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 第三,法律还为了自由这种目的价值的真正实现而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
(1)死刑。唐律只规定绞刑、斩两种死刑,较前代轻缓了许多。 (2)流行。唐律规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规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里外,还要居作三年,用以替代某些死刑。 (3)徒刑。唐律把徒刑分为五等,即徒刑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仗刑。唐律杖刑分为仗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 (5)笞刑。唐律笞刑分为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
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 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主要在于:人权是一种自然权,而基本权利是实定法的权利;人权具有道德和价值上的效力,而基本权利是法律和制度上保障的权利,其效力与领域受到限制;人权表现为价值体系,而基本权利具有具体权利性;人权源于自然法,而基本权利源于人权等。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决定了宪法文本中的人权需要法定化,并转化为具有具体权利内容的基本权利形态。人权一旦转化为宪法文本中的基本权利后,公民与国家机关都应受基本权利的约束。自然法意义上的人权不是或者不能成为判断宪法或者法律的尺度。人权所体现的基本价值是宪法制定与修改过程中的最高目标,表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要求、理念与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