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
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主要内容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2)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宪法是根本法,为宪法监督体制的运行提供了基础。 (3)宪法监督遵循的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4)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体系是: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5)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2)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少女缇萦上书替父赎罪,要求将自己没官为奴,以代替父亲因犯罪而获得的黥刑,她指出了肉刑制度断绝了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 (3)汉文帝为之感动,下令废除肉刑,把黥刑改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但汉文帝改革中出现了由轻改重的现象,因而被认为是“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4)汉景帝随后继续进行改革,他减少了笞数,并且规范了笞杖的刑具及施刑方法,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刑罚继续向轻刑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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