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阳光教育 法学综合 学习资料 浏览文章 详情

同等学力申硕中国法制史---宋代契约立法

  1、债的发生。宋代因契约所生之债占多数,当然还有其他形式引发的债权,《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之债的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维护家长的支配权。


  2、买卖契约。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


  ①绝卖为一般买卖。


  ②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③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3、租赁契约。


  ①对房宅的租赁:“租”、“赁”或“借”。


  ②对人畜车马的租赁:“庸”、“雇”。


  4、租佃契约。宋代租佃土地活动十分普遍。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实行定额租。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5、典卖契约。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6、借贷契约。


  ①借指使用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


  ②贷指消费借贷,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Copyright © 2011-2012 Powered by TDXL.CN 深圳市新阳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2011-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10号东风大厦14楼 电话:0755-83234965
粤ICP备0811930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0127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主体身份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