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对社会生产力的关系(03,论述,1):
(1)生产力对社会主义法的最终决定作用。生产力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生产力通过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间接地对法的性质和根本内容发生作用。生产力的状况直接决定法的调整内容。
(2)社会主义法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法应当和可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原因在于社会主义法应当表达人民的利益,而人民的利益发展是与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力的发展一致的。社会主义法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途径也表现在两个方面:通过对生产关系的作用间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法直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2、社会主义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06,论述,2):
(1)科学技术对法的作用。科学技术发展对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科学技术的发展影响立法的内容;科学技术的发展拓展了法律调整的空间范围;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法律表达形式;科学技术的发展改善了法律适用的条件。
(2)社会主义法对科学技术发展作用。法律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可概为以下几点:组织、管理科学研究及技术发展。法律对科学研究技术发展的组织作用,主要表现为:确认科技发展的地位和战略;组织人力物力投入科技发展事业;规范科研活动,鼓励研究和推广科技成果的运用,防范科技发展的消极后果。
3、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06,不定,10)(05,不定,19):
(1)区别:起源的时间不同。道德更早一些,在原始社会(或初民的社会)就已经存在了。表现形式不同。道德通常是约定俗成的,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就松散一点,即使通过文字表述,以诸如社团章程、公约、守则、决议等形式存在,其内容也是比较原则、抽象的,其制定、修改和废除程序也很不严格。具体内容不同,道德往往只是一面性的,只关注义务。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道德实施依靠人们的内心强制、社会舆论,法律主要依国家强制力。调整范围不同,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一般地说,凡法律调整的关系,大多也由道德调整。但也并非所有的法律事项和问题都是道德评价调整的对象。有些问题,如法律技术、程序的规定,与道德评价就没有直接的关系。道德既调整人们的行为也调整思想,而且更多的主要是调整思想的问题。
(2)法与道德的联系: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不能笼统地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无论在本质方面还是在内容方面,都是相同的,只不过表现形式、调整手段不同而已。法律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本质不同,内容也不同。不能泛泛的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而应该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