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 )。 A.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B.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C.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D.恶意串通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A.自己代理 B.双方代理 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D.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A.不可抗力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C.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D.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A.名例律置于篇首 B.以事为类 C.篇目按六部设律 D.附加敕令格式
解析: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四种:(1)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2)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析: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168条第1款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即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民法典》第168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解析: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实行法定主义,当事人超出法律规定自行约定的中止事由无效。根据《民法典》194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由此可知,ABCD均正确,当选。
解析:《大明律》30卷460条,它一改唐律体例,变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的格局,用以适应强化六部、取消宰相制度、集权于皇帝的需要。《大明律》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王朝大法,并且其体例和条文被清律所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