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物权种类法定,即物权类型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不得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2)物权内容法定,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的权能,即是说物权主体的权利义务之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创设新的权能,禁止超越法律规定行使物权。 3)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即法律明确规定物权存在或移转应当采用的公示方法,非以法定公示方式,物权行为无效或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物权的设立与变动方式法定,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创设和变动的方式,非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不产生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法律效果。 5)物权的效力法定,即物权的法律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如抵押权实现是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先登记的先于后登记的,都没有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之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有所不同。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3)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否则无法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的行使则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可以直接占有,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确对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即可。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 5)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用益物权的同时性,无时间间隔;担保物权的异时性,有间隔。 6)权利设立目的不同。用益物权的设立是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