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阳光教育 法学综合 学习资料 浏览文章 详情

2020同等学力民法学专项练习(12)

  1、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物权种类法定,即物权类型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不得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2)物权内容法定,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的权能,即是说物权主体的权利义务之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创设新的权能,禁止超越法律规定行使物权。

  3)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即法律明确规定物权存在或移转应当采用的公示方法,非以法定公示方式,物权行为无效或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物权的设立与变动方式法定,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创设和变动的方式,非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不产生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法律效果。

  5)物权的效力法定,即物权的法律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如抵押权实现是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先登记的先于后登记的,都没有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之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有所不同。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3)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否则无法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的行使则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可以直接占有,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确对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即可。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

  5)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用益物权的同时性,无时间间隔;担保物权的异时性,有间隔。

  6)权利设立目的不同。用益物权的设立是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

Copyright © 2011-2012 Powered by TDXL.CN 深圳市新阳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2011-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10号东风大厦14楼 电话:0755-83234965
粤ICP备0811930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0127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主体身份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