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1)婚姻的基本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同时还可以合法地拥有数量不等的妾。 (2)“同姓不婚”。西周时期已经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禁止同一姓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同时,多与异姓结婚,又有利于政治上与外姓结盟。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未经父母、家长同意,没有经过媒氏的中介的婚姻不为礼法所容。 (4)结婚必须符合“六礼”的礼仪规定,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六道程序,婚姻才最终完成。 (5)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的原则是“七去”、“三不去”。“七去”是指女子如果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多言、盗窃等七方面的行为,男子即可休妻。但如果女子有“三不去”的理由,则男子不能休妻。“三不去”是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