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阳光教育 考试动态 考试公告 浏览文章 详情

同等学力申硕论文造假者3年内无法再申请学位

我们了解到同等学力申硕考生通过了院考、国考还要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才能有资格拿到硕士学位证书。而今年“史上最严处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论文造假者3年内无法再申请学位”。具体详情如下:

    “史上最严处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11日正式实施。之所以称其“史上最严”,是因按照规定,论文造假者3年内将无法再申请学位。而且,《办法》对论文造假者为在职人员这个以往的制度“盲点”也作出明确规定,“若为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

 

Copyright © 2011-2012 Powered by TDXL.CN 深圳市新阳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2011-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10号东风大厦14楼 电话:0755-83234965
粤ICP备0811930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0127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主体身份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