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述加入WTO之后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格局
WTO作为一个国际贸易组织,其协议是关于政策管理贸易和与贸易相关事项的法律规则,政府是法律义务的承担者。政府行为受WTO协议约束的领域包括有关或者影响WTO框架下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外汇管制等所有政府措施。WTO协议追求的是自由市场原则,促进世界是范围的贸易自由化和全球经济的增长。为此,它要求各个成员方的政府减少或放弃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建立一个自由和开放的贸易体系,让国内外企业在世界范围内包括成员方的市场上展开公平的竞争。
我国加入WTO后,根据所签署的协议,政府有义务在按照国际惯例实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开放国内市场。通过降低关税、消除非关税壁垒和开放服务市场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我国政府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如果我国加入WTO后还像过去那样,在应开放的领域继续运用贸易壁垒、财政补贴、额外照顾等方式保护国内企业,就等于让外国企业与我国的政府或纳税人的整体力量来竞争,外国企业当然不会无动于衷,而是会通过国与国之间的法律渠道要求我国政府中断借助“奶瓶子”、“输血管”等给企业一的小灶。所以,加入WTO之后,政府不应该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哪怕是通过控制企业来干预市场都是不允许的,政府主要的职能是为公平的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此,政府就需要通过机构改革转变职能,达到WTO的规则要求:一是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二是理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避免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凡是市场能做的就由市场去做,政府只在市场做不好或做不了的领域发挥作用。三是通过机构改革建立一个精简、高效和廉洁的政府服务体系。四是尽可能使政府的政策及政策的制定过程具有透明性,从而引入公众对政府行为的必要监督。五是政府应成为尊遵守法律的楷模,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努力创造一个公正的法律环境。六是实行国民待遇与非歧视原则,每一个市场参与者包括国外的厂商,都能在中国的市场上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
2、在对外贸易战略的选择中如何化比较优势为竞争优势?
长期以来,国际贸易理论是建立在比较优势原理基础上的。按照比较成本理论,不同国家生产不同产品存在着劳动生产率的差异或成本差异,各国应生产各自具有相对优势的产品。这样,各国间分工从事专业化生产的产品产量就会增加,通过国际贸易,双方都能获得最大的利益,好获得比较利益。比较优势理论对发展我国对外贸易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这一理论对于发展中国家的适用程度和适用范围是有界限的。因为,它主要是从静态的角度来分析、说明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的,而从动态角度看,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教育的进步,各国的比较优势是在变化的,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也不断变化。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一味地单纯以自己的成本和资源比较优势来确定自己的国际贸易结构,就会不可避免地陷入“比较利益陷阱”。其原因有二:一是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交换的贸易条件,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越来越趋于恶化;二是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依赖性加强。同时,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和资本或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国际贸易中,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出口为主的发展中国家总是处于不利地位,导致自身贸易条件恶化和对发达国家依附性加强。
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该在现有的比较优势基础上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竞争优势来源于具有竞争力的产业结构,要在对外贸易中真正获得更大的比较利益,必须致力于调整昨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比重,扩大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规模。为此,要着重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扩大对劳动密集型产业进行人力资本和技术投入,提高其知识、技术密集度;二是在市场选择上,国家要通过技术引进和高科技投入等途径有重点地培植一批技术含量高、出口前途好的产业部门,增强其国际竞争力;三是对外资进入我国要逐步提高其技术含量壁垒,鼓励高技术产业进入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