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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法学简答: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社会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上将形形色色的危害社会行为归纳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作为形式在犯罪中较多见,并且有许多犯罪只能表现为作为形式。如抢劫、抢夺、强奸、诬告陷害等。


  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如遗弃、拒传军令等。


  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第二,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第三,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危害性。因为只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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