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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申硕中国法制史---商鞅变法

  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1、商鞅的变法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的目的,把自己的思想主张与秦国“富国强兵”的要求结合起来。


  2、基本情况: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经过两次;基本手段是法律、法令,贯彻到了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领域。


  3、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使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注意:“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又一进步。


  (2)颁布系列法令。


  A:奖励耕织——凡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自己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穷困的人,则要将其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


  B: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颁布《分户令》;


  C:奖励军功:颁布《军爵律》,规定有军功者按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侯等二十一级爵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反叛国者处以重刑。


  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是变法的终极目的。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4)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A、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


  B、“轻罪重刑”。尽力贯彻重刑原则,加重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


  C、不赦不宥。强调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反对赦宥,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D、鼓励告奸。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E、实行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间相互有告奸、举盗的责任;


  F、行军事连坐、家庭连坐。


  4、历史意义


  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都超过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经济、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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