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1、法人的人格权
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3、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
参考答案:
1、法人的人格权是法人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法人主要享有以下的人格权:
(1)名称权,是指法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名称的权利。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符号”,法人以自己的名称参加民事活动。
(2)名誉权,是指法人享有自己的名誉的权利。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对法人的信用、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的质量、服务态度、工作状况、对社会的贡献等的总评价。
2、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他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用益物权是对所有权的行使有所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用益物权也称为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其他合法途径而取得的权利,是对他人的财物享有的直接支配权。
(3)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权。
(4)用益权人依法取得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
(1)当事人的责任不同。有偿合同,债务人的责任较重;无偿合同,债务人的责任较轻。
(2)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缔约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对于一些单纯获得利益的无偿合同,原则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订立。
(3)在不当得利者转让财产时,善意第三人的返还责任不同。在有偿合同,第三人原则上对于原则所有人不负返还责任;而在无偿合同,原则上第三人应将无偿取得的财物返还给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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