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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名词解释(11)

  11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履行的权利。


  112、附随义务,是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113、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1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115、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养活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116、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117、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争取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118、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119、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120、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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