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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名词解释(7)

  81、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82、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83、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示转让人赔偿损失。


  84、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8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86、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87、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同所有。


  88、家庭共有,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8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90、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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