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阳光教育 法学综合 学习资料 浏览文章 详情

同等学力申硕考试法制史---秦代的罪名

  2016年同等学力申硕考试临近,各位考生复习备考工作进行的如何了呢?今天新阳光教育就给大家讲讲同等学力申硕考试法制史--秦代的罪名,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


  (1)危害皇权罪:谋反,操国事不道,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秦代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秦代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3)渎职罪。


  一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二是军职罪;三是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


  ①“见知不举”罪。见知不举是指看见违法犯罪行为而不纠举。


  ②“不直”罪(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和“纵囚”罪(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③“失刑”罪: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①《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


  ②逃避摇役,在《法律答问》中包括“逋事”(已下达征发徭役的命令而逃走不报道)与“乏徭”(到达服徭役的地点又逃走)。


  ③逃避赋税。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①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


  ②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等。


  更多推荐阅读:

  2016同等学力法学综合法理学备考要点

  2016年同等学力法学综合考试备考练习题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不定项题型特点与解题思路

Copyright © 2011-2012 Powered by TDXL.CN 深圳市新阳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2011-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10号东风大厦14楼 电话:0755-83234965
粤ICP备0811930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0127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主体身份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