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现在应积极备考为迎接考试做好准备。同等学力法学综合是考试的重要科目,新阳光教育网提醒各位考生:在考试中,理性分析题意,做出正确选择。 一、判断题(A表正确,B表错误) 1.B-西周的婚姻制度采取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原则。 2.B-铸刑鼎是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第一次是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把郑国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史称“铸刑书”。铸刑鼎是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著刑书刻在鼎上,史称“铸刑鼎”。 3.B-法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效力范围、时间效力范围和对象效力范围。 4.A 5.B-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机会平等,每个选民只能投一次票;二是结果平等,每个选民所投票的效力相等。 6.A 7.B-14周岁至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中,因某甲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所以不构成犯罪。 8.A 9.B-定金的效力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证明合同的成立;二是抵作价款;三是适用定金罚则。 10.B-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是著作财产权。 二、不定项选择题 1.AB-两汉时的法律形式为律、令、科、比;格、式属于唐代的法律形式。 2.AC-典是古代行政法律的重要形式。 3.ABD 4.ABCD-在法理学中,法律行为的概念是在广义上使用的。即把法律行为看成是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其特征是,社会性、法律性、可控性、价值性。 5.ABCD-法律的产生晚于道德,所以选项A错误;在法律发达的现代社会,法律与道德的适用范围有所交叉但又有所分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一般只能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道德不但约束外在行为而且又干预内心世界;二是有些法律约束的问题与道德无关,如纯粹技术或程序的事项。同时,有些道德约束的问题,法律不应干涉,可见两者是有交叉,但不完全重叠,所以,BC选项错误。法律具有强制力,而道德只能依靠人的内心确信和舆论监督,并没有强制力,D选项也错误,所以选ABCD。 6.C-地方人民检察院与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而地方人民法院与上级及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则是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 7.BCD-选举权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8.ABCD-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主要行使这四个方面的职权。 9.BC-醉酒的人应该负刑事责任;发病期间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对自己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10.ABC-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后,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状态。遗弃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符合这样的特征。 11.A-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12.A-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应该是乙的儿子进行代位继承。 三、填空题 1.理藩院 2.联合解释 3.必要限度 4.应当 5.受刑事追究 6.无过错 四、名词解释 1.《春秋》是孔子所著的一部鲁国编年史。它集中反映了儒家思想概念与是非标准。自西汉武帝确立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方针后,传统法律开始儒家化,反映到司法领域,便出现了《春秋》决狱。其特点是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是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的原则,如犯罪人主观符合儒家精神,即使其行为造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反之,犯罪人主观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也要给予严惩。 2.宋代太宗时起为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凡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上报皇帝裁决。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其特征是:法律关系是由法或依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人际相互关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发现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法律关系是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秩序;法律关系具有思想意志关系的属性。 4.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形式。所谓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从广义上说,新闻、出版、著作等也可以包括在言论自由的范畴之内,形成综合性的权利体系。从狭义上说,出版自由不包括在言论自由范畴之内。 5.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本罪客体是厂矿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重大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构成;主观方面是过失。 五、简答题 1.《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暂行章程》5条。《大清新刑律》较以往的刑律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有了较大的改动。 (1)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法典。 (2)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3)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主要是绞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4)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行法定主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及缓刑、假释和正当防卫等术语。 从单纯的技术角度和形式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代意义的新式刑法典,与中国传统的法典的体例、结构和表现形式有很大不同。但是《大清新刑律》附录的《暂行章程》依然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内容。反映出了制定者屈从于统治者高压,不得不作出妥协的规定。 2.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基本制度,它包括下面四项不可分割的基本内容: (1)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民族区域自治首先是民族自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少数民族的自治。其次是区域自治,即少数民族必须在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行使自治权,而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 (2)核心是聚居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标志。 (3)行使自治权的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并不都是自治机关,只是其中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才是自治机关。 (4)前提是国家的统一性和中央的统一领导。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变更及撤消,均由中央或者上级国家机关决定。 3.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根据宪法和1995年修改后的选举法,我国选举制度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即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广泛程度,是指除国籍、年龄、无精神病以及未经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外,不另设其他资格限制而普遍享有选举权的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即一切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投一次票,而且一切选民所投的选票效力相等。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亲自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或议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选举方法;与它相对的间接选举则是由选民选举出选举人或者选举团体,然后由选举人或选举团体再选出代议机关代表或议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选举方法。我国选举法从实际出发,确立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扬长避短。 (4)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又称“秘密投票”,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投票方法。其优点在于保守秘密,保证选举人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 (5)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这从物质上保障了选举的进行。同时,选举法还专章规定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此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也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对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予以保障。 4.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是“当为而不为”。从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