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的人格权。 法人的人格权是法人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 法人主要享有以下的人格权: (1)名称权,是指法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名称的权利。 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符号”,法人以自己的名称参加民事活动。 (2)名誉权,是指法人享有自己的名誉的权利。 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对法人的信用、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的质量、服务态度、工作状况、对社会的贡献等的总评价。
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 (1)当事人的责任不同。有偿合同,债务人的责任较重;无偿合同,债务人的责任较轻。 (2)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缔约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对于一些单纯获得利益的无偿合同,原则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订立。 (3)在不当得利者转让财产时,善意第三人的返还责任不同。在有偿合同,第三人原则上对于原则所有人不负返还责任;而在无偿合同,原则上第三人应将无偿取得的财物返还给所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