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的人格权。 法人的人格权是法人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 法人主要享有以下的人格权: (1)名称权,是指法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名称的权利。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符号”,法人以自己的名称参加民事活动。 (2)名誉权,是指法人享有自己的名誉的权利。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对法人的信用、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的质量、服务态度、工作状况、对社会的贡献等的总评价。
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他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用益物权是对所有权的行使有所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用益物权也称为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其他合法途径而取得的权利,是对他人的财物享有的直接支配权。 (3)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权。 (4)用益权人依法取得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