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8年,服刑12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5年,甲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甲因犯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2)对甲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 (3)对甲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2)对甲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按累犯从重处罚。因为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视为已经执行完毕。甲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以内再犯抢劫罪,符合累犯的三个条件,应当成立累犯。 (3)对甲最后宣告的刑罚,应当先将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再将该刑期与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后,决定其最后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