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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同等学力法学综合---简答题练习(30)

  1、简述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基本制度,它包括下面四项不可分割的基本内容:(1)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民族区域自治首先是民族自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少数民族的自治。其次是区域自治,即少数民族必须在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行使自治权,而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2)核心是聚居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标志。 (3)行使自治权的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并不都是自治机关,只是其中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才是自治机关。(4)前提是国家的统一性和中央的统一领导。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变更及撤消,均由中央或者上级国家机关决定。


  2、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容:①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首先是民族自治,即国内少数民族的自治;其次是区域自治,即少数民族必须在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行使自治权。②核心是聚居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③行使自治权的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只有权力、行政机关是自治机关。④前提是国家的统一性和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的设立、变更以及撤销均有中央或上级国家机关决定。建制:区由全国人大,州、县由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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