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述复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复代理的代理权是经过代理人的转委托而形成的,而不是出自于被代理人的直接授权。 (2)复代理人必须在原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为代理行为。 (3)原代理人对复代理人享有监督权和解任权,并由原代理人向被代理人承担复代理的法律后果。 (4)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法定事由不同。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起诉、请求、同意履行义务等。 (2)期间要求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必须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 (3)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障碍消除后,诉讼时效在扣除中止的那段时间后继续计算;而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