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和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区别。
两种撤销权完全不同,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性质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属于合同效力制度的范畴;合同保全的撤销权为债的保全制度的范畴。 (2)设定目的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针对的是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设;合同保全的撤销权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转让财产行为而设。 (3)当事人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中,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合同保全的撤销权中,享有撤销权的是债权人。可见,后者涉及第三人。 (4)宗旨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只能撤销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合同保全的撤销权旨在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 (5)期间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仅受1年期间限制;合同保全的撤销权还有5年限制。 |